规格:70μg
国药准字H45021188
广西梧州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品用于晚期癌症疼痛、慢性关节痛、坐骨神经痛、神经性头痛、三叉神经痛、麻风反应神经痛等慢性疼痛的治疗,尤其用于慢性、顽固性、持续性疼痛的治疗。
肌内注射,临用前加注射用水溶解,每日140-280μg,每次140μg。用药间隔应大于6小时,连续用药10日后应停药1-2日。
1、癌症痛疼:首次注射140μg,140-280μg/日,10日为一疗程,隔1-2日再进行第二疗程治疗。治疗初期若效果不显著可与原治疗剂量的镇痛药物合用,逐日减少镇痛药物的用量,至第三或第四天完全停用原镇痛药物单用科博肽维持疗效。
2、各种慢性、顽固性和持续性疼痛:一次140μg,一日1-2次,10日为一疗程,隔1-2日再进行第二疗程治疗。治疗初期若效果不显著可与解热镇痛药合用,在第一疗程的第3-4天停用合用药物,以后单用科博肽维持疗效,疼痛控制后可改为维持量,每2-3日注射140μg科博肽以巩固疗效,维持适当时间后可考虑停药。
3、急性疼痛:本品与阿片类药物或非甾体类抗炎镇痛药合用可增强其镇痛作用,延长镇痛作用时间,每次用量140μg,140-280μg/日。由于本品起效较慢;一般不宜单独用于急性疼痛的治疗。
4、内脏疼痛,肝、肾、胃肠引起的疼痛:每次140μg,每日140-280μg。与非甾体解热镇痛药或阿片药物合用可提高疗效。
1、个别人有口干、头晕、恶心症状,一般不需特殊处理。
2、个别人初用时疼痛可能短时加重,继续用药即可显效。
青光眼及高热患者忌用。
本品主要成分为科博肽。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冻干块状物或粉末,有引湿性,易溶于水。
1、不应超量用药。
2、部分病例用药早期效果欠佳,应坚持按疗程用药,多可取得显著效果。
3、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忌用。
4、儿童用药:儿童用量均较成人减半,疗程之间应停药1-2日;幼儿慎用。
5、老年用药:尚未进行系统的对老年用药临床研究。
6、药物过量:连续超量用药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此时应停药并用胆碱酯酶抑制剂如新斯的明缓解。
本品的药效成份:眼镜蛇毒神经毒素与N型乙酰胆碱受体有高度的亲和力,能阻止神经肌肉接头神经冲动信号的传递。影响试验动物脑内乙酰胆碱的代谢,并能提高人、鼠脑内脑啡肽的含量,其镇痛作用可能与此有关。本品长期应用无致依赖性和耐受性;动物实验结果显示:本品与吗啡、杜冷丁等阿片类药物无交叉耐受现象。可完全替代吗啡等阿片类药物用于晚期癌痛等重度疼痛的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