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2g(C16H19N3O5S 1.0g与C8H9NO5 0.2g)
国药准字H20063978
四川制药制剂有限公司
本品适用于产β-内酰胺酶的敏感菌所致的下列感染:
1、上呼吸道感染:鼻窦炎、扁桃体炎、咽炎。
2、下呼吸道感染:急性支气管炎、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肺炎、肺脓肿和支气管扩张合并感染。
3、泌尿系统感染:膀胱炎、尿道炎、肾盂肾炎、前列腺炎、盆腔炎、淋病奈瑟菌尿路感染。
4、皮肤和软组织感染:疖、脓肿、蜂窝组织炎、伤口感染等。
5、其它感染:中耳炎、骨髓炎、败血症、腹膜炎和手术后感染。
静脉注射。本品成人和12岁以上儿童每次1.2g,3个月-12岁儿童每次每公斤体重30mg,溶于50-100ml生理盐水(新生儿酌减),静脉滴注30分钟,每日2-3次。疗程一般7-14天。
不良反应发生率与阿莫西林相似,观察到的不良反应有:
1、少数患者可见恶心、呕吐、腹泻、软便、食欲不振、胃肠胀气等胃肠道反应,对症治疗后可继续给药。
2、偶见荨麻疹和皮疹(尤其易发生于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者),若发生,应停止使用本品,并对症治疗。
3、可见过敏性休克、血管神经性水肿、药物热和哮喘等。
4、偶见血清氨基转移酶升高、尿素氮升高、一过性阻塞性黄疸、低凝血酶原血症、嗜酸性粒细胞增多、白细胞减少及念珠菌或耐药菌引起的二重感染。
5、文献报道个别患者注射部位出现静脉炎。
对本品及其他青霉素类药物过敏者、传染性单核细胞增多症患者禁用。
本品为复方制剂,其组分为阿莫西林和克拉维酸5:1。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粉末。
1、患者每次开始使用本品前,必须先进行青霉素皮试。
2、对头孢菌素类药物过敏者。严重肝功能障碍者,中度和严重肾功能障碍者及有哮喘、湿疹、枯草热、荨麻疹等过敏性疾病史者慎用。
3、本品与其他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药物之间有交叉过敏性。若有过敏反应发生,则应立即停用本品,并采取相应措施。
4、本品和氨苄西林有完全交叉耐药性,与其他青霉素类和头孢菌素类有交叉耐药性。
5、肾功能减退者应根据血浆肌酐清除率调整剂量或给药间期;血液透析可影响本品中阿莫西林的血药浓度,因此在血液透析过程中及结束时应加用本品1次。
6、对怀疑为伴梅毒损害的淋病患者,在使用本品前应进行暗视野检查,并至少在4个月内,每月接受血清试验一次。
7、长期或大剂量使用本品者,应定期检查肝、肾、造血系统功能和检测血清钾或钠。
8、对实验室检查指标的干扰:①硫酸铜法尿糖试验可呈假阳性,但葡萄糖酶试验法不受影响;②可使血清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或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值升高。
9、本品溶解后应立即给药,剩余药液应废弃,不可再用。制备好的本品溶液不能冷冻保存。
10、本品不宜肌内注射。
11、本品在含有葡萄糖,葡聚糖或酸性碳酸盐的溶液中会降低稳定性,故本品不能与含有上述物质的溶液混合。
12、本品溶液在体外不可与血制品.含蛋白质的液体(如水解蛋白等)混合,也不可与静脉脂质乳化液混合
13、本品不能与氨基糖苷类抗生素在体外混合,因为本品可使后者丧失活性。
14、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通过胎盘,脐带血中浓度为母体血药浓度的1/4-1/3,故孕妇禁用。本品可分泌入母乳中,可能使婴儿致敏并引起腹泻、皮疹、念珠菌属感染等,故哺乳期妇女慎用或用药期间暂停哺乳。
15、儿童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6、老年用药:患者应根据肾功能情况调整用药剂量或用药间期。
17、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1、本品为阿莫西林钠和克拉维酸钾的复方制剂。阿莫西林为广谱青霉素类抗生素,克拉维酸钾本身只有微弱的抗菌活性,但具有强大广谱β内酰胺酶抑制作用,两者合用,可保护阿莫西林免遭β内酰胺酶水解。
2、本品的抗菌谱与阿莫西林相同,且有所扩大。对产酶金黄色葡萄球菌、表皮葡萄球菌、凝固酶阴性葡萄球菌及肠球菌均具良好作用,对某些产β内酰胺酶的肠杆菌科细菌、流感嗜血杆菌、卡他莫拉菌、脆弱拟杆菌等也有较好抗菌活性。本品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及肠杆菌属等产染色体介导Ⅰ型酶的肠杆菌科细菌和假单胞菌属无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