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40mg/ml,每瓶可抽取体积为0.1ml,相当于4mg阿柏西普。
S20180001
本品适用于治疗成人的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
1、本品仅供眼玻璃体内注射用。必须且只能由具备丰富玻璃体内注射经验的医生注射本品。剂量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本品的推荐剂量为2mg阿柏西普,相当于50微升。本品治疗方式为初始5个月连续每月注射一次给药,然后每两个月注射一次。
2、注射间期内无需进行监测。本品治疗12个月后,可根据视力和/或解剖学结果延长治疗间隔。如按照治疗和延迟给药方案,可将治疗时间间隔逐步延长以维持稳定的视力和/或解剖学结果,但目前还没有足够的数据支持在此类给药间隔时长方面所得出的结论。如果视力和/或解剖学结果出现恶化,则应缩短治疗时间间隔。因此,应由治疗医生确定监测时间安排,而且可能比既定的注射时间更频繁。如果视力和解剖学结果提示患者没有从继续治疗中获益,则需要终止治疗。
3、特殊人群肝功能和/或肾功能损伤尚未在肝功能和/或肾功能损伤的患者中专门针对本品开展特定研究。现有数据表明,无需在这些患者中调整本品剂量(详见【药代动力学】)。老年人群无须特殊考虑。75岁以上糖尿病性黄斑水肿(DME)老年患者使用本品的经验有限。
4、儿童与青少年(18岁以下)尚未在儿童和青少年中确立本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在患有DME的儿科人群中使用过本品。
5、给药方法须由具备丰富玻璃体内注射经验的医生按照医学标准和相关指南执行玻璃体内注射。一般而言,必须确保充分麻醉和无菌,包括使用局部广谱抗生素(如:在眼周皮肤、眼睑和眼表面使用聚维酮碘)。推荐使用外科手术的手部消毒、无菌手套、无菌手术单和无菌开睑器(或类似器具)。应从角巩膜缘后3.5-4.0mm处,对准眼球中心进针,避免水平进针伤及晶状体,直至进入玻璃体腔。然后给予本品0.05ml;后续注射应在不同的巩膜部位进行。玻璃体内注射之后应立刻监测患者的眼内压是否升高。适宜的监测措施可包括视神经乳头灌注检查或眼压测量。如必要,应配有无菌设备进行穿刺。玻璃体内注射后,应告知患者及时报告提示眼内炎的任何症状(如:眼痛、眼睛红肿、畏光、视物模糊)或视网膜脱离的任何症状。
6、每瓶注射液仅可用于单眼单次治疗。每瓶注射液中含有的剂量超出了推荐使用剂量(2mg阿柏西普)。瓶中的可抽取体积(100微升)不会全部用完。注射之前应排出多余液体。注射瓶中全部液体将导致药物过量。缓慢推动柱塞可以将气泡与多余药品一同排出,此时圆顶柱塞的圆柱体基底与注射器上的黑色给药线对齐(相当于50微升,即:2mg阿柏西普)。注射之后,必须丢弃任何未使用的产品。关于给药前药品的处置,详见【注意事项】。
最常见的不良反应(在接受本品治疗的患者中,发生率至少为5%)为结膜出血(25%)、视力下降(11%)、眼痛(10%)、白内障(8%)、眼内压升高(8%)、玻璃体脱离(7%)、玻璃体飞蛾症(7%)。
1、对活性成份阿柏西普或本品中任一辅料过敏。
2、活动性或疑似眼部或眼周感染。
3、严重的活动性眼内炎症。
本品主要成份为阿柏西普。
本品为澄清、无色至淡黄色的等渗溶液。
1、与玻璃体内注射相关的反应玻璃体内注射,包括玻璃体内注射本品,都可能引起眼内炎、眼内炎症、孔源性视网膜脱离、视网膜破裂以及医源性外伤性白内障(详见【不良反应】)。使用本品时,必须始终使用合格的无菌注射技术。此外,注射后一周内应对患者进行监测,以便在出现感染时能够及早给予治疗。应指导患者在出现任何提示有眼内炎的症状、视网膜脱离或上述任何事件的情况下及时进行报告。
2、眼内压升高:玻璃体内注射后的60分钟内,包括玻璃体内注射本品,曾观察到眼内压升高(详见【不良反应】)。既往有报道过反复玻璃体内给予血管内皮生长因子(VEGF)抑制剂后眼内压持续增加。对于青光眼控制不佳的患者,需要采取特殊预防措施(当眼内压大于等于30mmHg时,不得注射本品)。因此,在所有情况下,必须监测眼内压和视神经乳头的血流灌注,并进行恰当处理。
3、免疫原性:作为治疗用蛋白质药物,本品有潜在的免疫原性(详见【不良反应】)。在III期临床试验中,治疗前本品各组的免疫反应发生率均约为1%至3%。给予本品后24-100周,患者中的本品抗体检出率也相似。患者中无论有无免疫反应对本品的疗效或安全性无影响。应告知患者报告眼内炎的任何体征或症状,如:疼痛、畏光或发红,这可能是过敏反应的临床体征。
4、全身反应:曾有玻璃体内注射VEGF抑制剂之后出现全身不良事件的报告,包括非眼部出血和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定义为非致死性卒中、非致死性心肌梗死或血管性死亡,包括不明原因的死亡)。在DME研究中,从基线至52周本品联合治疗组患者的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发生率为3.3%(578例中的有19例),对照组为2.8%(287例中的有8例);从基线至100周本品联合治疗组患者的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发生率为6.4%(578例中的有37例),对照组为4.2%(287例中的有12例)。在理论上这些事件可能与VEGF抑制有关。在过去6个月有中风或短暂脑缺血发作或心肌梗死的DME患者中使用本品的安全性数据有限。因此对这些患者的治疗应谨慎。
5、其它:如针对湿性AMD、DME的其他玻璃体内抗-VEGF治疗,如下情况亦具有适用性:
(1)对使用本品进行双眼同时治疗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进行系统研究(详见【临床试验】)。如果同时进行双侧眼治疗,可能会导致全身暴露量增加,从而有可能增加全身不良事件的风险。
(2)合并使用其他抗VEGF(抗血管内皮生长因子)类产品。
(3)尚无本品与其他抗VEGF类产品(全身或眼部)合并使用方面的数据。
(4)对湿性AMD进行抗VEGF治疗之后,与发生视网膜色素上皮撕裂相关的风险因素包括大面积的和/或高度隆起的视网膜色素上皮脱离。具有这些视网膜色素上皮撕裂风险因素的患者使用本品治疗时,须谨慎。
(5)在孔源性视网膜脱离患者或3期或4期黄斑裂孔患者中,拒绝给予治疗。
(6)如果出现视网膜裂孔,则应暂停给药,只有在裂孔得到充分修复之后方可恢复治疗。
①若出现如下情形,则应暂停给药并且恢复治疗的时间不得早于预定的下次给药时间:o与视力末次评估相比,最佳矫正视力(BCVA)的下降≥30个字母;o累及中心凹的视网膜下出血,或者出血面积占总病变面积的50%及以上。
②如果已执行或计划执行眼内手术,则应在手术前后的28天内暂停给药。
(7)本品不得用于妊娠期妇女,除非潜在的获益超过了对胎儿的潜在风险(详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8)对于育龄期妇女而言,在初次给药前、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玻璃体内注射阿柏西普后至少3个月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详见【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6、对驾驶能力:和使用机器能力的影响由于可能存在与注射或眼睛检查相关的暂时性视觉障碍,注射本品可对驾驶和使用机器的能力产生轻微影响。在视功能获得充分恢复之前,患者不得驾驶或使用机器。
7、处置和其它处理的特殊注意事项:每瓶注射液仅供单眼单次使用。由于瓶中所含注射液(100微升)超过了推荐剂量(50微升),因此在给药前必须将多余的液体排掉。给药之前,须目检溶液是否存在任何异物和/或变色或物理外观是否存在任何改变。如果观察到了任何改变,则弃用本药品。应使用30Gx1?2英寸的针头进行玻璃体内注射。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育龄期妇女对于育龄期妇女而言,在初次给药前、治疗期间以及末次玻璃体内注射阿柏西普后至少3个月内必须使用有效的避孕方式(详见【注意事项】)。妊娠期用药尚无妊娠期妇女使用阿柏西普的数据。动物研究表明,本品具有胚胎-胎仔毒性(详见【药理毒理】)。尽管眼部给药后全身暴露量极低,但在妊娠期内不得使用本品,除非潜在的获益大于对胎儿产生的潜在风险。哺乳期妇女尚不清楚阿柏西普是否会经人类母乳分泌。不排除药物对哺乳期婴幼儿产生潜在风险的可能性。不推荐哺乳期内使用本品。应基于母乳喂养对儿童的获益以及治疗对母亲的获益,决定是中断哺乳还是放弃本品治疗。生殖能力全身高暴露量的动物研究结果表明,阿柏西普可损伤雄性和雌性生殖能力(详见【药理毒理】)。对于全身暴露量极低的眼部给药而言,预计给药后不会出现该效应。
11、药物过量:在临床试验中,曾使用每月给药至最高4mg,个别情况下超剂量用药至8mg。伴有注射体积增加的药物过量可使眼内压升高。因此,在发生药物过量时,应监测眼内压,如果主治医生认为有必要,则应进行充分治疗。
血管内皮生长因子-A(VEGF-A)和胎盘生长因子(PlGF)属于血管生成因子VEGF家族成员,是内皮细胞的促有丝分裂因子、趋化因子和血管通透性因子。VEGF通过内皮细胞表面的VEGFR-1和VEGFR-2两种酪氨酸激酶受体发挥作用。PlGF仅与VEGFR-1结合,VEGFR-1亦在白细胞的表面表达。VEGF-A对这些受体的过度激活将导致病理性新生血管形成和血管通透性增加。阿柏西普是一种可与VEGF-A、PlGF结合的可溶性诱骗受体,可抑制内源性VEGF受体与VEGF-A和PlGF的结合和激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