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mg/片
HC20171015
本品用于缓解由以下疾病引起的骨骼肌痉挛:
脑血管病、脑性瘫痪、脑膜炎、颅脑外伤。多发性硬化症、脊髓空洞症、脊髓肿瘤、横贯型脊髓炎、脊髓外伤和运动神经元病。
口服。
1、成人:推荐初始剂量为5mg,每日3次,后逐渐增加剂量,每隔3天增服5mg,直至所需剂量,但应根据病人的反应具体调整剂量。对本品作用敏感的患者初始剂量应为每日5-10mg,剂量递增应缓慢。常用剂量为每日30-75mg,根据病情可达每日100-120mg。
2、儿童:每日剂量为0.75-2mg/kg体重。对10岁以上儿童,每日最大剂量可达2.5mg/kg体重。通常治疗开始时每次2.5mg,每日4次。大约每隔3天小心增加剂量,直至达到儿童个体需要量。推荐的每日维持治疗量如下:12个月-2岁儿童:10-20mg。2-6岁儿童:20-30mg。6-10岁儿童:30-60mg(最大量70mg)。
不良反应主要是于治疗开始时、剂量增加过快、剂量过大的患者,不良反应常为暂时性的,减少剂量后可减弱或消失;其程度也较轻,一般不需停药。对有精神病史者或伴有脑血管疾病(如中风)和老年患者,不良反应可能较为严重。
1、中枢神经系统:治疗开始时常出现日间镇静、嗜睡和恶心等不良反应,偶见出现口干、呼吸抑制、头晕、无力、虚脱、精神错乱、晕眩、恶心、呕吐、头痛和失眠。
2、神经精神病学的表现偶有或罕见报道有:欣快、抑郁、感觉异常、肌痛、肌无力、共济失调、震颤、眼球震颤、调节紊乱、幻觉、恶梦。上述症状常难以与疾病本身的表现相区别。可能会降低惊厥阈,并引起惊厥发作,癫痫患者尤应注意。
3、胃肠道:偶有轻度的胃肠功能紊乱(便秘、腹泻)。
4、心血管系统:偶会发生低血压、心功能降低。
5、泌尿生殖系统:偶见或罕见排尿困难、尿频、遗尿。这些常难于与疾病本身的表现相区别。
6、其他副作用:罕见或个别病例有视力障碍、味觉障碍、多汗、皮疹、肝功能损害。某些病人对药物可显反常的反应而表现为痉挛状态加重。可能会出现肌张力过低,使病人更难于行走或照料自己,这种情况通常在调节剂量后可缓解(如减少日间剂量,可能的话增加夜间剂量)。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本品主要成分为巴氯芬。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片。
1、痉挛状态合并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或意识错乱状态的病人,因病情可能恶化,应慎用巴氯芬,并对病人进行严密监护。对伴有癫痫的痉挛状态患者,除继续使用适当的抗惊厥药治疗外,可在适当的监护下使用巴氯芬。
2、对有消化性溃疡或有该病史的患者,以及患有脑血管病、呼吸、肝、肾功能衰竭者,也应慎用巴氯芬。
3、因神经源性的原因而影响膀胱排空的病人,使用巴氯芬治疗期间可有改善。然而,对已患有括约肌张力过高的病人,可能引起急性尿潴留,应慎用巴氯芬。
4、有报告使用巴氯芬特别是长期使用者突然停药,可发生焦虑、意识错乱状态、幻觉、精神病、躁狂或偏执状态、惊厥(癫痫持续状态)、心动过速,并且可出现一种反跳现象,使痉挛状态一过性加重。除非发生严重的不良反应,应通过逐渐减少剂量而终止治疗(大约需1-2周以上)。
5、由于有报告在极个别病例中引起血清谷草转氨酶(AST)、碱性磷酸酶和血糖升高,对肝病或糖尿病患者应定期作有关实验室检查,以确证上述已有的疾病与药物的诱导无关。巴氯芬的镇静作用可使患者的反应能力受影响,应激性降低。因此患者驾驶车辆或操纵机器时应小心注意。
6、应远离儿童放置。
7、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在妊娠期间,尤其在最初3个月,只有在抢救生命时才能使用本药,应仔细权衡治疗对母亲和胎儿之间的利弊。巴氯芬可通过胎盘屏障。母亲服用治疗剂量的巴氯芬,活性物质可进入乳汁,但量甚少,对婴儿影响不大。
8、药物过量:
(1)体征和症状:主要表现为中枢神经抑制:嗜睡、意识混沌、呼吸抑制、昏迷。容易发生的症状还有:精神错乱、幻觉、激越、调节紊乱、瞳孔反射消失;全身性肌张力过低、肌阵挛、反射消失;惊厥;周围血管扩张、低血压、心动过缓;低体温;恶心、呕吐、腹泻、流涎;乳酸脱氢酶(LDH)、谷草转氨酶(AST)和碱性磷酸酶(AP)升高。如同时服用各种作用在中枢神经系统的物质或药物(例如酒精、安定、三环类抗抑郁药),可使上述情况恶化。
(2)治疗方法:目前尚缺特异性解毒药。从肠胃道清除药物(催吐、洗胃、昏迷病人在洗胃前应行气管插管),给予活性碳;如需要,给予轻泻剂;有呼吸抑制者,给予人工呼吸,并给予心血管功能支持疗法。由于药物主要经肾脏排泄,应大量输液,如有可能,加用利尿剂。如有惊厥,应小心静脉注射安定。
本品为解痉药,是γ-氨基丁酸(GABA)的衍生物,为作用于脊髓的骨骼肌松弛剂、镇静剂。该药通过激动GABAβ-受体而使兴奋性氨基酸如谷氨酸、门冬氨酸的释放受到抑制,从而抑制单突触和多突触反射在脊髓的传递而起到解痉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