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每袋装10g
国药准字Z23022198
哈尔滨同一堂药业有限公司
清胃泻火。用于口舌生疮,牙龈肿痛,胃热牙痛,暴发火眼。
口服,一次10克,一日2次。
尚不明确。
孕妇忌服。
大黄、黄连、黄芩、栀子、牡丹皮、芒硝、石膏、连翘、知母、地黄、升麻、薄荷等味。
本品为黄色至深黄色的水丸;味微苦。
1.忌烟、酒及辛辣、油腻食物。2.高血压、心脏病、肝病、糖尿病、肾病等慢性病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服用。3.服药后大便次数每日2到3次者,应减量;每日3次以上者,应停用并向医师咨询。4.服药三天后症状无改善,或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5.小儿、年老体弱及脾胃虚寒者慎用,若需使用,必须在医师指导下使用。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