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2
国药准字H13020320
唐山集川药业利康制药有限公司
1.由皮真菌、酵母菌及其他真菌引起的皮肤、指(趾)甲感染,如:体股癣、手足癣、花斑癣、头癣、须癣、甲癣;皮肤、指(趾)甲念珠菌病;口角炎、外耳炎。由于本品对革兰阳性菌有抗菌作用,可用于此类细菌引起的继
外用,涂搽于洗净的患处,一日早晚各1次;花斑癣,一日1次,症状消失后应继续用药7天,以防复发。
偶见过敏、水疱、烧灼感、充血、瘙痒或其他皮肤刺激症状。
尚不明确。
本品每克含主要成份硝酸咪康唑0.02克,辅料为卡波姆、三乙醇胺、丙二醇、尼泊金乙酯。
本品为白色或类白色软膏。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治疗念珠菌病,需避免密封包扎,否则可促使致病菌生长。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用于妇科疾病时:无性生活史的女性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用药期间注意个人卫生,防止重复感染。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