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N/A
国药准字H20057064
扬子江药业集团江苏海慈生物药业有限公司
本品适用于敏感菌所致的下列轻、中度感染。
1、上呼吸道感染:
(1)化脓性链球菌性咽炎/扁桃体炎。(注:通常治疗和预防链球菌感染(包括预防风湿热)应选择肌肉注射青霉素。虽然头孢丙烯一般可有效消除鼻咽部的化脓性链球菌,但目前尚无可供借鉴的头孢丙烯预防继发性风湿热的资料。)
(2)肺炎链球菌、嗜血流感杄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和卡他莫拉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性急性鼻窦炎。
2、下呼吸道感染:由肺炎链球菌、流感嗜血杆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和卡他莫拉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引起的急性支气管炎继发细菌感染和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
3、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产青霉素酶菌株)和化脓性链球菌引起的非复杂性皮肤和皮肤软组织感染,但脓肿通常需行外科引流排脓。
4、适当时应进行细菌培养和药敏试验以确定病原菌对头孢丙烯的敏感性。
本品不同剂型、不同规格的用法用量可能存在差异,请阅读具体药物说明书使用,或遵医嘱。
口服。
1、成人(13岁和以上)上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1次。下呼吸道感染,每次0.5g,每天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每天0.5g,分1次或2次。严重病例每次0.5g,每天2次。
2、2至12岁儿童上呼吸道感染,每次7.5mg/kg体重,每天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每次20mg/kg体重,每天1次。
3、6个月婴儿至12岁儿童中耳炎,每次15mg/kg体重,每天2次。急性鼻窦炎,一般每次7.5mg/kg体重,每天2次。严重病例,每次15mg/kg体重,每天2次。
4、疗程一般7-14日,但β-溶血性链球菌所致急性扁桃体炎、咽炎的疗程至少10日。
5、肾功能不全患者:
(1)肌酐清除率为0-29ml/分钟的患者服用剂量为常用剂量的50%,服药间隔为常规间隔。
(2)肌酐清除率为30-120ml/分钟的患者服用剂量为常用剂量,服药间隔为常规间隔。
注:血液透析可清楚体内部分头孢丙烯,因此应在血液透析完毕后服用。
6、肝功能不全患者:肝功能受损患者无需调整剂量。
1、头孢丙烯的不良反应与其他口服头孢菌素相似,主要为胃肠道反应,包括腹泻,恶心,呕吐和腹痛等。亦可发生过敏反应,常见为皮疹、荨麻疹。儿童发生过敏反应较成人多见,多在开始治疗后几天内出现,停药后几天内消失。其他不良反应较少,包括:
(1)肝胆系统AST(谷草转氨酶)和ALT(谷丙转氨酶)升高。
(2)偶见碱性磷酸酶和胆红素升高胆汁淤积性黄痕罕见。
(3)中枢神经系统:眩晕、多动、头痛,精神紧张、失眠。
(4)偶见嗜睡。
(5)血液系统:白细胞减少、嗜酸性粒细胞增多。
(6)肾脏:血尿素氮增高,血肌酐增高。
(7)其他:尿布皮炎样皮疹和二重感染,生殖器瘙痒和阴道炎。
(8)下述不良事件,无论是否已明确与头孢丙烯的因果关系,在上市后监测中均少见。包括过敏、血管神经性水肿、结肠炎、(包括伪膜结肠炎)、多形性红斑、发热、血清病样反应、Stevens-Johnson综合征和血小板减少症。
2、头孢菌素类药物的不良反应:除上述所列使用头孢丙烯发生的不良反应外,头孢菌素类药物尚有以下的不良反应和实验室检查异常: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出血、肾功能不全、中毒性表皮坏死、中毒性肾病、凝血酶原时间延长、Coomb试验阳性、LDH增高、全血细胞减少、中性粒细胞减少、粒细胞缺乏症。
(2)有几种头孢菌素药物与癫痫发作有关,特别是肾功能损伤患者未减少用药时。如与药物治疗有关的癫痫发作,应停用药物,并根据临床表现进行抗惊厥治疗。
禁用于对头孢菌素类过敏患者。
本品主要成分为头孢丙烯。
(1)头孢丙烯片:橙色椭圆形薄膜衣片,除去包衣后显类白色或淡黄色。(2)头孢丙烯胶囊:内容物为类白色或微黄色颗粒或粉末。(3)头孢丙烯分散片:类白色或淡黄色片。(4)头孢丙烯咀嚼片:类白色至淡黄色片。(5)头孢丙烯颗粒:加矫味剂的颗粒;气芳香,味甜。(6)头孢丙烯干混悬剂:类白色至黄色颗粒和粉末。
1、使用本品治疗前,应仔细询问病人是否有头孢丙烯和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青霉素类及其他药物的过敏史。有青霉素过敏史患者服用本品应谨慎。凡以往有青霉素类药物所致过敏性休克史或其他严重过敏反应者不宜使用本品。如发生过敏反应,应停止用药。严重过敏反应需使用肾上腺素并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包括给氧、静脉输液,静注抗组胺药、皮质激素、升压药及人工呼吸。
2、几乎所有抗菌药物包括头孢丙烯长期使用可引起非敏感性微生物的过度生长,改变肠道正常菌群,诱发二重感染,尤其是伪膜性肠炎。因此应仔细观察用药病人服药后的反应,特别注意对继发腹泻患者的诊断。如在治疗期间发生二重感染,应采取适当的措施。对伪膜性肠炎患者,轻度病例仅需停用药物,而中至重度病例,根据临床症状采取调节水和电解质平衡,补充蛋白,和用对耐药菌有效的抗菌药物治疗。
3、确诊或疑有肾功能损伤的病人(见用法用量)在用本品治疗前和治疗时,应严密观察临床症状并进行适当的实验室检查。在这些病人中,常规剂量时血药浓度较高或/和排泄减慢,故应减少本品的每日用量。同时服用强利尿剂治疗的病人使用头孢菌素应谨慎,因为这些药物可能会对肾功能产生有害影响。
4、患有胃肠道疾病,尤其是肠炎病人应慎用头孢丙烯。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哺乳期妇女一次口服头孢丙烯1克,可在乳汁中测得少量药物(<服入量的0.3%)。24小时平均浓度为0.25-3.3mg/ml。由于尚不明确头孢丙烯对婴儿的影响,故哺乳期妇女服用本品应谨慎。
6、儿童用药:
(1)2至12岁儿童上呼吸道感染,按体重一次7.5mg/kg,每天2次;皮肤或皮肤软组织感染,按体重一次20mg/kg,每天1次。
(2)6个月婴儿至12岁儿童中耳炎,按体重一次15mg/kg,每天2次;急性鼻窦炎,一般按体重一次7.5mg/kg,每天2次;严重病例,按体重一次15mg/kg体重,每天2次。
疗程一般7-14天,但b溶血性链球菌所致急性扁桃体炎、咽炎的疗程至少10天。
(3)尚无6个月以下儿童患者使用头孢丙烯的安全性和疗效的资料。然而,已有有关其他头孢菌素类药物在新生儿体内蓄积(由于在此年龄段儿童药物半衰期延长)的报道。
7、老年患者用药:老年人(>65岁)平均AUC相对于年轻成人约增高35%-60%,女性AUC较男性AUC高15%-20%。但头孢丙烯药代动力学在年龄、性别间差异不足以说明有调整剂量的必要。
8、药物过量:
(1)成年、断奶或新生大鼠以及成年小鼠单次口服剂量达5000mg/kg未引起死亡或毒性症状,猴单次口服剂量达3000mg/kg引起腹泻和味觉丧失,但未见死亡。
(2)头孢丙烯主要经肾脏清除,对严重过量,尤其是肾功能损伤患者,血液透析有助于头孢丙烯清除。
1、本品为第二代头孢菌素类药物,具有广谱抗菌作用。该药的杀菌机制是通过与细菌细胞膜上的青霉素结合蛋白(PBPs)结合,阻碍细菌细胞壁合成,从而导致细菌的溶解死亡。
2、体外试验证明,头孢丙烯对革兰阳性需氧菌中的金黄色葡萄球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肺炎链球菌、化脓性链球菌作用明显,对坚忍肠球菌、单核细胞增多性李斯特菌、表皮葡萄球菌、腐生葡萄球菌、Warnei葡萄球菌、无乳链球菌、链球菌C、D、F、G组和草绿色链球菌具抑制作用。对耐甲氧西林葡萄球菌和粪肠球菌无效。对革兰阴性霈氧菌的流感嗜血杆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卡他莫拉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高度敏感;可抑制Diversus枸橼酸菌、大肠杆菌、肺炎克雷伯菌、淋病奈瑟菌(包括产β-内酰胺酶菌株)、奇异变形杆菌、沙门菌属、志贺菌和弧菌的生长繁殖,对不动杆菌属、肠杆菌属、摩氏摩根菌属、普通变形杆菌、普罗威登菌属、假单孢菌的多数菌株无抗菌作用。对厌氧菌中的黑色素类杆菌、艰难梭杆菌、产气荚膜杆菌、梭杆菌属、消化链球菌和痤疮丙酸杆菌具一定抑制作用,对多数脆弱杆菌株无抗菌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