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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品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性、慢性呼吸道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手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早产儿及新生儿的婴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RDS)的治疗。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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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H20160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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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279
生产企业:扬州市三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74101
生产企业:重庆西南合成制药有限公司
厂家对比 作用 副作用 禁忌症 用药指导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424
生产企业:山东罗欣药业集团恒欣药业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10482
生产企业:北京太洋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9980137
生产企业: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00659
生产企业:常州四药制药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30132
生产企业:陕西汉江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084392
生产企业:石药集团欧意药业有限公司
本品用于伴有痰液分泌不正常及排痰功能不良的急性、慢性呼吸道疾病,例如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喘息型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及支气管哮喘的祛痰治疗。手术后肺部并发症的预防性治疗。早产儿及新生儿的婴儿呼吸窘迫综合症(IRDS)的治疗。
在少数病例中可以出现下列不良反应:
1、胃肠道不适(如恶心和胃痛),皮肤和粘膜过敏反应(如肿胀、皮疹、红斑、瘙痒),呼吸困难,面部肿胀,发热拌寒战。
2、少见患者服用本品后感到口腔和气道干燥,唾液分泌增加,比分泌增加,便秘和排尿困难。
3、在一些偶发的病例中,曾出现强烈的高敏反应,伴有严重的循环障碍(过敏性休克)。在这种情况下,紧急的医疗救助是必须的。
4、曾有一例报道出现过敏性皮肤炎症(接触性皮炎)。
5、如果在用药过程中发现上述未提及的不良反应或使用者对药物的作用不了解,请向您的医生或药剂师咨询。一旦出现过敏反应,就不应该再用用本品。并且通知医生,以判断反应的严重程度并决定采取进一步措施。
禁忌:
1、对盐酸氨溴索或任何其它组分过敏者禁用。
2、存在下列情况者必须在特定的条件和特殊的监护下使用本品。并且向医生咨询。
(1)存在肾功能不全或严重肝脏疾病者,服用本品要特别谨慎(如两次服用的间隔时间拉长或小剂量服用)。
(2)在某些少见的伴有过多分泌物的支气管疾病(如纤毛无力综合症)的患者,口服本品须注意,必须在医师的指导下服用,因为有可能弓起分泌物堵塞支气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