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50mg
国药准字H44020442
1、下列情况应慎用本品:严重贫血、G-6-PD缺乏、变性血红蛋白还原酶缺乏症、肝、肾功能减退、胃和十二指肠溃疡病及有精神病史者。
2、交叉过敏:砜类药物之间存在交叉过敏现象。此外,对磺胺类、呋塞米类、噻嗪类、磺酰脲类以及碳酸酐酶抑制药过敏的患者亦可能对本品发生过敏。
3、随访检查:
(1)血常规计数,用药前和治疗第一月中每周一次,以后每月一次,连续6个月,以后每半年一次。
(2)G-6PD测定,如为G-6PD缺乏者则本品应慎用。
(3)肝功能试验(如尿胆红素和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测定),治疗中患者发生食欲减退、恶心或呕吐时应作测定,如有肝脏损害,应停用本品。
(4)肾功能测定,有肾功能减退者在治疗中应定期测定肾功能,适当调整剂量。
4、原发性和继发性耐氨苯砜麻风杆菌菌株日渐增多,本品不宜单独用于治疗麻风,应与利福平、氯法齐明、乙硫异烟胺、丙硫异烟胺、氧氟沙星、米诺环素、克拉霉素等联合应用。
5、皮损查菌阴性者疗程6个月,阳性者至少2年或用药至细菌转阴。对未定型和结核样麻风的治疗需持续3年,二型麻风需2~10年,瘤型麻风需终身服药。
6、快乙酰化型患者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很低,需调整剂量。慢乙酰化型患者本品的血药浓度可能较高,亦需调整剂量。
7、肾功能减退患者用药时需减量,如肌酐清除率低于4ml/min时需测定血药浓度,无尿患者应停用本品。
8、用药过程中如出现新的或中毒性皮肤发应,应迅速停用本品。但出现麻风反应状态时不需停药。
9、治疗中如出现严重“可逆性”发应(I型)或神经炎时,应合用大剂量肾上腺激素。
10、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患者应用本品时需减量。
11、治疗庖疹样皮炎时,应服用无麸质饮食,连续6个月,使氨苯砜的剂量可减少50%或停用本品。
1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在乳汁中达有效浓度,对新生儿具预防作用。但砜类药物在G-6-PD缺乏的新生儿中可能引起溶血性贫血。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前应充分权衡利弊后决定是否采用,如确有应用指征者应在严密观察下应用。
13、儿童用药:儿童用量酌减,一般对儿童的生长发育无明显影响。
14、老年患者用药:老年患者肝肾功能有所减退,用药量应酌减。
15、药物过量:过量服用本品主要导致高铁血红蛋白血症、溶血、肝肾功能损害和精神障碍。逾量的处理:
(1)洗胃,给予活性炭30g,同时给予泻药每6小时1次,至少持续24-48小时。
(2)紧急情况下,对正常及变性血红蛋白还原酶缺乏的患者用亚甲蓝1-2mg/kg缓慢静注,如变性血红蛋白重性积蓄,可重复注射。
(3)非紧急情况时,用亚甲蓝3-5mg/kg,每4-6小时口服1次,但G-6-PD缺乏患者不能使用。亦可用活性炭,即使在使用本品数小时后仍可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