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0ml
国药准字H41024901
郑州泰丰制药有限公司
1.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肝肾功能不全、消化性溃疡、青光眼及心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和哺乳期妇女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