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2%:10g
国药准字H20052733
江苏小林制药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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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禁用于角膜、结膜等部位。
2.不慎入眼时,请用大量水冲洗,并立即到医院接受医生检查。
3.禁用于明显糜烂部位。
4.涂布部位如出现接触性皮炎、瘙痒、发红、红斑、疼痛、刺激感等,应停止用药,并采取适当措施,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黎舒华 副主任医师
钦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皮肤病科
利拉萘酯乳膏在使用时,如果患者属于以下情况要禁止使用,例如对利拉萘酯以及本品所含其他成分容易发生过敏的患者,对其他外用抗真菌药物有过敏史的患者,在临床上与汗疱疹、掌跖脓疱病、脓皮病、皮肤念珠菌病以及其他皮肤炎症难以相鉴别的患者。 该药物的使用期限为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