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386g*100包
国药准字H44024373
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白云山何济公制药厂
1. 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痛风、心功能不全、鼻出血、月经过多以及有溶血性贫血史者慎用。
3. 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4. 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5. 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6. 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