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g:7.5mg*20g
国药准字H21023106
辽宁新高制药有限公司
1. 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2.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3. 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4. 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 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6. 运动员慎用。
7. 小儿避免使用。
8.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