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g
国药准字H44024185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1.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眼、鼻等)
2.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3.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为缓解,期咨询医师。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用,比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应咨询医生处理。
6.运动员慎用。
7.小儿避免使用。
8.已确诊为真菌感染(癣)时不能使用本品单独治疗,但在使用抗真菌药物的同时可用本品止痒消炎。
9.本品不宜与其他皮肤科药品同时使用。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状态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儿童必在成年人监护下使用。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