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5克:15毫克(0.1%)
国药准字H37023768
山东良福制药有限公司
1.用药部位避免日光照射。
2.儿童慎用。
3.不应大面积使用。
4.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5.哺乳期妇女在用药期间应停止哺乳,育龄妇女用药期间严禁受孕。
6.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7.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8.用于治疗痤疮,起初数周可暂加剧,仍应继续治疗6周以上才能达到最大疗效。
9.本品可能引起严重刺激或脱屑,不宜用于皮肤皱褶处。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