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20mg
国药准字H10980308
汕头经济特区鮀滨制药厂
1.使用不得超过7天,如症状未缓解或消失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两个月以内不得再次服用,如症状反复,应立即就医。
3.本品在以下情况下请勿使用:吞咽困难或疼痛;呕血;便血或黑便。这些可能是严重情况的征兆,请咨询医师。
4.肝功能不全或血象不正常的患者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假如出现烧心持续或加重症状,请停用本品并去医院就诊。
6.儿童使用本品应在医师指导下进行。
7.孕期、哺乳期妇女慎用。
8.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请立即就医。
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