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
国药准字H42021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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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3.连续使用一般不超过7日,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