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37020353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口服剂型:
1、本品为对症治疗药,自我用药不宜长期或大量使用,用于止痛不得超过5天,用于解热不得超过3天,如症状不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本品最好在餐中或餐后服用。
3、对本品及其他解热、镇痛抗炎药物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第一次使用本品如出现皮疹、粘膜损伤或过敏症状,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5、必须整粒吞服,不得打开或溶解后服用。
6、不得咀嚼或吮吸缓释胶囊,因为这样会破坏其缓释作用。
7、不能同时服用其他含有解热镇痛药的药品(如某些复方抗感冒药)。
8、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9、胃肠病患者使用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0、有下列情况患者慎用:60岁以上、支气管哮喘、肝肾功能不全、凝血机制或血小板功能障碍(如血友病或其他出血性疾病),以及未控制高血压的患者、充血性心力衰竭患者、已确诊的缺血性心脏病患者,外周动脉疾病和/或脑血管疾病患者。
11、下列情况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近期进行过胃部手术、慢性肠炎或克隆氏病(Crohn'sdisease)、心功能不全、高血压、如果已被告知有动脉狭窄(症状包括运动时小腿疼痛或小型中风)。
12、有系统系红斑狼疮或混合性结缔组织病,免疫系统疾病导致关疼痛、皮肤改变和其他器官的病症患者应慎用,因有增加无菌性脑膜炎的风险。
13、如出现胃肠道出血或溃疡、肝、肾功能损害、尿液浑浊或尿中带血、背部疼痛、视力或听力障碍、血象异常、胸痛、气短、无力、言语含糊等情况,应停药并咨询医师。
14、在有溃疡史、特别是伴有出血或穿孔的患者以及老年患者中,增加非甾体抗炎药的服用剂量会增加胃肠道出血、溃疡或穿孔的风险。
15、与其他非甾体抗炎药相同,长期服用布洛芬会导致肾乳头坏死和其他肾病理变化。在那些肾前列腺素对维持肾灌注发挥代储作用的患者中,已观察到肾毒性。在这些患者中,服用非甾体抗炎药可能导致剂量依赖性的前列腺素合成量降低,并导致肾血流量降低,从而加剧肾脏代偿失调。在肾功能损伤患者、心力衰竭患者、肝功能障碍患者、服用利尿剂和血管紧张素转化酶抑制剂的患者以及老年患者中,发生该反应的风险最高。通常在停止非甾体抗炎药治疗后恢复至治疗前状态。
16、总体而言,小剂量布洛芬(每日≤1.2g)不会导致心肌梗塞风险增加。而在采用高剂量和延长治疗时,应警惕这种风险增加的可能。
17、本布洛芬胶囊制剂仅适用于成人。
18、准备怀孕的妇女应慎用或在医师指导下使用,因布洛芬属于非甾体类抗炎药,有可能削弱女性生育力,但停药后具有可逆性。
19、勿过量服药,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2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21、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2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外用剂型:
1、避免接触眼睛及黏膜(如口、鼻黏膜)。
2、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3、孕妇、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不得用于皮肤破损处及感染性创口,且不宜大面积使用。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