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g
国药准字H43022116
湖南方盛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还有3个药企生产)
肌醇为葡萄糖同分异构体。
岳林芳 主任医师
鹤岗市人民医院 营养科
对赖氨酸维B12颗粒成份过敏者应禁使用。 老人、儿童、孕妇以及哺乳期的妇女应慎用,以防止用量不当导致患者原有的病情加重。对赖氨酸维B12颗粒的有效期为24个月,患者在用药前需要注意查看有效期,以防过期导致患者原有的病症加重,患者用药后应注意密封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