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g
国药准字H21023105
辽宁康博士制药有限公司
1.本品至少应连续服用3个月,如无不良反应,中途不宜停药,经临床确诊痊愈后方可停药。
2.孕妇、肝肾功能不良者和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及脑外伤史者慎用。
3.用药期间应定期进行肝功能检查。少数病人在用药的前两个月可出现一过性氨基转移酶升高。在保肝治疗下继续用药,氨基转移酶可恢复正常。若继续升高,则应停药。
4.如疗程中出现视神经炎症状,需立即进行眼部检查,并定期复查。
5.同服维生素B6可防治周围神经炎等神经系统的不良反应。
6.抗酸药,尤其是氢氧化铝,可抑制本品吸收,不宜同服。
7.本品可加强香豆素类抗凝血药,某些抗癫痫药、降压药、抗胆碱药、三环抗抑郁药的作用,合用时需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