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53021764
云南南诏药业有限公司
1、不应超量用药。
2、部分病例用药早期效果欠佳,应坚持按疗程用药,多可取得显著效果。
3、严重肾病、严重高血压、冠心病患者慎用。
4、当药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禁用。
6、儿童用药:儿童用量均较成人减半,疗程之间应停药1-2日;幼儿慎用。
7、老年用药: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
8、药物过量:连续超量用药可能引起呼吸抑制,此时应停药并用胆碱酯酶抑制剂如新斯的明缓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