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g
国药准字H19990322
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1、肝、肾功能严重不全者慎用。
2、本品禁止与其他抗抑郁药物同时使用,以避免引起“高5-羟色胺综合症”的危险。
3、使用中枢性镇痛药(度冷丁、可待因、美沙芬)、麻黄碱、伪麻黄碱或苯丙醇氨患者禁用本品。
4、患者有转向躁狂倾向时应立即停药。
5、用药期间不宜驾驶车辆、操作机械或高空作业。
6、用药期间应定期检查血象、心、肝、肾功能。
7、由其他抗抑郁药换用本品,建议停药2周后再开始使用本品;氟西汀应停药5周再开始使用本品。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