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0ml:0.2g
国药准字H20046541
辽源市泓源制药有限公司
1、肝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氟康唑。偶有患者在使用氟康唑后出现严重肝毒性,包括致死性肝毒性,主要发生在有严重基础疾病或情况者。尚未观察到患者使用氟康唑后出现的肝毒性与其每日用药量、疗程、性别和年龄有关。停用氟康唑后,其肝毒性通常是可逆的。氟康唑使用过程中肝功能异常的患者,应密切监查患者有无更严重肝损害发生。如患者的临床症状和体征提示出现了与使用氟康唑可能相关的肝损害,应停用氟康唑。氟康唑治疗过程中,偶有患者出现剥脱性皮肤反应,如斯一约综合征及中毒性表皮坏死溶解等。艾滋病患者更易对多种药物发生严重的皮肤反应。如在浅部真菌感染患者服用氟康唑后出现皮疹,应停药。如侵入性/系统性真菌感染患者出现了皮疹,应对其严密监查,一旦出现大泡性损害或多形性红斑,应立即停用氟康唑。服用氟康唑(每日剂量<400mg)的患者同时应用特非那定时应予以严密监查(参见药物相互作用)。与其它唑类抗真菌药相仿,偶有患者服用氟康唑后发生过敏的报道。某些唑类抗真菌药包括氟康唑,与心电图中QT间期延长有关。对使用氟康唑的患者进行上市后安全性监测发现,极少数病例报道有QT间期延长和尖端扭转型室速。这些报道包括伴有多种复杂的危险因素(如:器质性心脏病、电解质紊乱及可能导致上述情况的合并用药)的危重病例。已有潜在引起心律失常病情的患者应慎用氟康唑。肾功能不全患者应慎用氟康唑。氟康唑为CYP2C9的强效抑制剂和CYP3A4的中效抑制剂。使用氟康唑治疗的患者,如同时使用经CYP2C9及CYP3A4代谢且治疗窗较窄的药物时需密切监测。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妊娠期用药:针对数百名孕妇的资料显示,妊娠前三个月应用氟康唑单剂或重复给药,剂量低于每天200mg时,未对胎儿造成不良影响。有报道患球孢子菌病的母亲接受了大剂量氟康唑(每日400至800mg)3个月或超过3个月的治疗后,婴儿出现了多处先天性异常。这些异常是否与使用氟康唑有关尚不清楚。对动物胎仔的不良反应只有在大剂量用药并产生母体毒性时才能发生。氟康唑剂量为5或10mg/kg体重时对动物胎仔无影响;在剂量为25和50mg/kg体重或更高剂量时,可观察到胎仔解剖学变异(多肋,肾盂扩张)及骨化延迟。在剂量为80mg/kg体重(约为人体推荐剂量的20-60倍)至320mg/kg体重范围时,可引起大鼠胚胎致死数增加并引起胎仔异常,其中包括波状肋、腭裂和面颅骨骨化异常。这些作用与大鼠雌激素合成受到抑制有关,而且可能是已知的雌激素水平降低对怀孕、器官形成和分娩过程的影响所致。除非患者患有严重的、甚至威胁生命的真菌感染,并且预期治疗的益处超过对胎儿潜在的危害时,可考虑使用氟康唑,否则妊娠妇女应避免使用本品。
(2)哺乳期用药:氟康唑在乳汁中的浓度与其血浆浓度相似,因此不推荐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
3、儿童用药:与成人感染相似,疗程应根据治疗后的临床和真菌学反应而确定。儿童每日最高剂量不应超过成人每日最高剂量。氟康唑应每日一次给药。粘膜念珠菌病,氟康唑每日推荐剂量为3mg/kg体重。为能更迅速的达到稳态浓度,第一天可给予6mg/kg体重饱和剂量。系统性念珠菌病和隐球菌感染,根据疾病的严重程度,每日推荐剂量为6至12mg/kg体重。防止艾滋病患儿隐球菌脑膜炎复发:氟康唑推荐剂量6mg/kg,每日一次。为防止免疫功能缺陷患儿经细胞毒化疗或放疗出现中性粒细胞减少后发生真菌感染的危险,根据中性粒细胞减少的严重程度和时间长短,氟康唑的剂量应为每日3-12mg/kg体重(参见用法用量中成人用药部分,对肾功能受损的患儿参见肾功能受损患者用药部分)。年龄不大于4周患儿用药氟康唑自新生儿体内排出缓慢。不大于2周的患儿剂量可按年长小儿,但应每72小时给药一次。出生后3-4周的患儿,给予相同剂量,每48小时给药一次。
4、老年用药:如患者无肾功能受损的表现,应采用常规推荐剂量。对肾功能受损的患者(肌酐清除率<50ml/min),应调整给药方案-(参见用法用量中肾功能受损患者用药部分)。
5、药物过量:有报告称氟康唑药物过量可伴随幻觉和妄想行为。对用药过量的患者,应采取对症治疗(支持疗法及必要时洗胃)。氟康唑大部分由尿排出,强迫利尿可能增加其清除率。3小时的血液透析治疗可使氟康唑的血浆浓度降低约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