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2g
国药准字H44020624
广东恒健制药有限公司
1.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老年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3.下列情况慎用:严重心脏及呼吸系统疾患、系统性红斑狼疮、器质性脑病、肝肾功能不全。
4.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