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N/A
国药准字H10940252
苏州弘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哺乳期妇女、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3、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4、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5、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9、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妇女在妊娠期内忌服。哺乳期妇女乳汁中有少量存在,应用时需慎重。
10、儿童用药:儿童慎用本品。
11、药物过量:对超剂量而引起中毒者,作对症处理,无特殊解毒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