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5毫克
国药准字H19994088
北京天衡药物研究院南阳天衡制药厂
1.1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时请咨询医师。
2.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哮喘患者、痰多的患者、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孕妇慎用。
5.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