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015
国药准字H201034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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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时请咨询医师。
2.用药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哮喘患者,痰多的患者,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4.孕妇慎用。
5.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