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原料药
国药准字H20010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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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肝脏作用:
(1)在临床实验中,有少数服用辛伐他汀的患者有显著的血清转氨酶持续升高(超过正常值3倍以上)的现象。但停药后,则转氨酶可回复至治疗前水平,但无黄疸或其它有关的临床症状或体征,亦无过敏现象。建议在治疗前对于转氨酶有升高现象的患者应加强检查并多加留意。如果病人的转氨酶有继续升高的表现,特别是转氨酶升高超过正常值三倍以上并保持持续,则应立即停药。
(2)推荐应在开始他汀类药物治疗前进行肝酶检查,此后有临床指征再行监测。他汀类药物的上市后的严重肝脏损害较少见,且在个体病人中无法预测。若在治疗过程中出现有临床指征的严重的肝脏损害,和/或高胆红素血症,和/或黄疸,则应立即停药。如果未找到这些指征出现的可能的病因,则不能重新开始用药。注意肌肉可能会释放谷丙转氨酶(ALT),伴随着肌酸激酶(CK)升高谷丙转氨酶(ALT)升高可能为肌病。
(3)本药应慎用在大量饮酒和/或有肝病历史的病人。有活动性肝病或无法解释的转氨酶升高者应禁用辛伐他汀。
(4)与其他降脂药相同,应用辛伐他汀治疗的患者转氨酶中等程度升高(低于正常值三倍的情况)亦有报导。这些变化通常在应用辛伐他汀治疗后不久即有出现,但一般为一过性且不伴随任何症状,所以不必停药。
2、肌肉反应:
(1)应用辛伐他汀治疗的患者普遍有肌酸激酶(CK):(来自骨骼肌)轻微的一过性升高,但这些并无任何临床意义。
(2)对于有弥漫性的肌痛,肌软弱或/和显著的肌酸激酶(CK)升高(大于正常值十倍以上)的情况应考虑为肌病。因此应要求病人若发现有不可解释的肌痛,肌软弱或肌无力应立即告诉医生。若发现肌酸激酶(CK)显著上升或诊断或怀疑肌痛,应立即停止辛伐他汀的治疗。
(3)对于有急性或严重的条件暗示的肌病及有因横纹肌溶解而导致二次急性肾衰竭倾向的病人应停止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HMG-CoA)还原酶抑制剂的治疗。
(4)辛伐他汀与下列药物同时应用可增加肌病/横纹肌溶解的危险。
(5)辛伐他汀不能与CYP3A4抑制剂(如伊曲康唑、酮康唑、泊沙康唑、红霉素、克拉霉素、泰利霉素、HIV蛋白酶抑制剂、波普瑞韦、替拉瑞韦和奈法唑酮),环孢菌素、达那唑、吉非罗齐联合使用;与维拉帕米、地尔硫卓联合用药时,辛伐他汀的剂量不应超过每天10mg;与胺碘酮、氨氯地平和雷诺嗪联合用药时,辛伐他汀的剂量不应超过每天20mg;与其他贝特类(非诺贝特除外)或降脂剂量(≥每天1g)的烟酸联合用药时,辛伐他汀的剂量超过每天20mg时应注意肌病/横纹肌溶解的不良反应,辛伐他汀的剂量不应超过每天80mg。同时服用夫西地酸和辛伐他汀的病人应该密切监测,可能要考虑暂时中止辛伐他汀治疗。
3、眼科检查:即使在没有任何药物治疗时,随着年龄增长晶状体混浊的发病率亦会增加,长期临床研究资料显示,辛伐他汀对人体晶状体无不良作用。
4、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由于纯合子型家族性高胆固醇血症的患者低密度脂蛋白(LDL)受体的完全缺乏的缘故,辛伐他汀对此类病人的治疗效果不大理想。
5、高甘油三酯血症:辛伐他汀只有中等程度降低甘油三酯的效果,而不适合治疗以甘油三酯升高为主的异常情况(如I、IV及V型高脂血症)。
6、对酒精饮用量过大和/或有既往肝脏病史的患者,应谨慎使用本品。
7、血糖异常:血糖异常为他汀类新的不良反应,如果患者出现多尿、多饮、多食、疲乏等怀疑与糖尿病或血糖紊乱有关的症状,立即向医生咨询,以明确病因并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建议使用他汀类的糖尿病患者密切监测血糖状况,如果出现血糖控制恶化,应立即就诊。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
(1)孕妇用辛伐他汀的资料尚无。
(2)孕妇禁用辛伐他汀。因为动脉粥样硬化是慢性过程,所以妊娠期停用降脂药对治疗原发性高胆固醇血症的远期效果影响甚少。而且,胆固醇及其生物合成途径的其他产物是胎儿发育的必需成份,包括类固醇和细胞膜的合成。因为羟甲基戊二酰辅酶A(HMG-CoA)还原酶抑制剂如辛伐他汀能降低胆固醇的合成,而且也可以降低胆固醇生物合成通路的其它产物。所以孕妇女服用辛伐他汀可能有损于胎儿。
(3)在育龄妇女中,辛伐他汀只能用于那些怀孕可能性很少的妇女。
(4)若妇女在服药过程中怀孕,则应停用辛伐他汀并告知对胎儿可能造成的损害。
(5)哺乳妇女:目前还不了解辛伐他汀及其代谢产物是否经人乳分泌,因为许多药物经人乳分泌且因本品潜在的严重副作用,服用辛伐他汀的妇女不宜给予母乳。
9、儿童用药:儿童用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尚未确定。辛伐他汀目前不推荐给儿童服用。
10、老年用药:在老年患者(大于65岁),应用辛伐他汀的对照临床试验中,其对于降低总胆固醇和低密度脂蛋白(LDL)胆固醇的效果与其他人群的结果相同,而副作用和试验室检查异常的出现频率亦无明显增多。
11、药物过量:尚未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