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20g
国药准字H20083906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2.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