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5克:5毫克;10克:10毫克;15克:15毫克;20克:20毫克;30克:30毫克)
国药准字H109400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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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2)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1)运动员慎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