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10940028
天津天药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儿童、孕妇和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本品。
2、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3、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本品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8、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物时,使用本品前应向医师或药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