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5g(按C13H22N4O3S计)
国药准字H200585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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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 老年患者与肝肾功能不全患者慎用。
3. 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请立即就医。
4. 8岁以上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