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084456
广东立国制药有限公司
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2、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3、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4、本品涂敷后不必包扎。
5、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11、在任何时候,禁止用针等尖锐物破坏喷头小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