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37021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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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或消失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孕妇、哺乳期妇女及肾功能不全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治疗期间,禁止饮酒,少食煎炸油腻食品。
5、服药期间,粪便呈黑色属正常现象,如呈稀便时,可减量服用。
6、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