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0075
国药准字H200603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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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避免接触眼睛及其他黏膜部位。
2、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3、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1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4、如用药部位出现皮疹、瘙痒、红肿等,应停止用药,洗净,必要时向医师或药师咨询。
5、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
6、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7、当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用。
8、儿童必须在***监护下使用。
9、请将此药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