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ml:50mg
国药准字H20043417
天津金耀集团河北永光制药有限公司
1.切勿将滴瓶头接触眼睑及其表面,以防污染。
2.使用后应将瓶盖拧紧,以免污染药品。
3.开瓶一个月后,不宜再继续使用。
4.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瘙痒、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