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复方
国药准字H10983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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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只限外用,避免接触眼睛及其他黏膜部位,严禁口服。 2 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 3 15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请咨询医师。 4 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一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 5 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 6 在使用本品过程中,若出现红斑或皮肤过敏,应立即停用。 7 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8 运动员慎用。 9 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0 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1 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2 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3 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