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复方
国药准字H42021866
上海延安药业(湖北)有限公司
1.只限外用,避免接触眼睛及其他黏膜部位,严禁口服2.孕妇、哺乳期妇女慎用。3.15岁以下儿童使用本品请咨询医师,4.不宜大面积、长期使用,用药一周后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5.连续使用不能超过4周,面部、腋下,腹股沟及外阴等皮肤细薄处连续使用不能超过2周。6.在使用本品过程中,若出现红斑或皮肤过敏,应立即停用。7.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8.运动员慎用。9.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10.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11.请将本品放在儿意不能接触的地方。12.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3.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