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25ml:50mg
H20181179
1、本品应在有抗肿瘤药物治疗经验的医生指导下使用。本药总剂量不宜超过800mg/m2。
2、患带状疱疹等病例毒性疾病时不应使用本品;原有心肌病例变者慎用本品。
3、用药期间应多饮水,用药后可口服或肌注甲氧氯普胺,以预防胃肠道反应。
4、初始治疗应给予仔细的基础护理,包括各种实验室检查和心功能检查,并在治疗开始前,或/及在治疗进行过程中,应对肝功能进行评估检查(SGOT、SGPT、碱性磷酸酶、胆红素、BSP)。用表柔比星治疗的病人在第一疗程必须得到仔细严密的观察。
5、在每个疗程前后都应进行心电图检查,心电图的变化诸如T波低平或倒置、ST段压低或一过性可逆的心律失常均无需作为停药的指征。蒽环类,尤其是多柔比星所引起的心肌病,在心电图上表现为QRS波群持续性低电压,收缩间期的延长超过正常范围(PEP/LVET),以及射血分数减低。故对接受表柔比星治疗的病人,用药前需全面测定心脏功能,除监测心电图外,有条件时加作超声心动图和血清肌酸磷酸激酶活力测定,左心室射血指数(LVEF)和LVEF/PEP等检查。
6、对目前或既往接受纵隔、心包区合并放疗的病人,表柔比星心脏毒性的潜在危险可能增加。有报道对以往未接受过蒽环类治疗的病人,仅在表柔比星蓄积剂量超过1000mg/m2时才出现充血性心力衰竭。但是,在表柔比星治疗期间仍应严密监测心功能,以减少发生心力衰竭的危险(这种心力衰竭甚至可以在终止治疗几周后发生,并可能对相应的药物治疗无效)。
7、监测红细胞、白细胞和血小板计数,正常治疗方案下的白细胞减少通常是暂时的,于用药后第10-14天下降至最低,到第21天时恢复正常。
8、每7-10天检查周围血象一次,每1-2月随访肝功能一次。
9、和其它细胞毒药物一样,表柔比星可因肿瘤细胞的迅速崩解而引起高尿酸血症,应仔细检查血尿酸水平,通过采用碱化尿液等措施以减少肿瘤溶解综合征并发症的发生。
10、发生骨髓抑制综合症时,应给予适当的药物治疗,如注射抗生素、集落刺激因子、输液等,并予以小心监测。
11、用本品后偶可出现肝功能损害,特别是丙氨酸氨基转移酶的增高甚或出现黄疸,如有上述情况宜暂时停药,俟黄疸消退、肝功能恢复正常后恢复用药。如实在不能停药,用量应相应减少。
12、本品在保存和用药时应避光。
13、给药说明:
(1)本品可经由动、静脉推注或滴注,也可浆膜腔内或膀胱内给药,但不能用作鞘内注射。
(2)本品尽可能在大静脉注射,不应在关节处或已损伤、淋巴导液管处注射。面部潮红,血管出现局部红斑条纹预示滴注速度过快,并可引起静脉炎或血栓性静脉炎。
(3)本品具有催吐性,抗吐药可减少恶心和呕吐,在化疗前应给予防吐药的治疗,尤其在也别的具有催吐性的药物联合治疗时。
(4)给药期间,同用大量维生素X、E或辅酶Q10可能有减轻本品心肌毒性和保护肝脏的作用。
(5)本品注射时应在3-5分钟内缓慢推注以防血液倒流引起药物外溢的危险。本品瓶塞一旦被针头穿透,应在24小时内使用,未用完者应予以抛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