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32024520
南京新百药业有限公司
1、肝素口服无效。不宜肌内注射,因肌内注射可致注射部位血肿。可采用静脉注射、静脉滴注和深部皮下注射。皮下注射应深入脂肪层,注射时不要移动针头,注射处不宜搓揉。
2、用药期间避免肌内注射其他药品,以防止注射部位出血。
3、妊娠晚期最后3个月或产后,有增加母体出血危险,分娩时尤其慎用。
4、硬膜外麻醉时尽可能暂停用药。
5、对蛇咬伤所致DC无效。
6、本品易致眶内及颅内出血,故眼科及神经科手术及有出血性疾病者,不宜作为预防用药。
7、早期逾量表现为黏膜和伤口出血、齿龈出血、皮肤瘀斑或紫癜、鼻出血、月经量过多等。严重时有内出血征象,表现为腹痛、腹胀、背痛麻痹性肠梗阻、咯血、呕血、血尿、血便及持续性头痛,甚至出现心脏停搏。
8、肝素代谢迅速,若轻微超量停用即可。严重超量时,使用鱼精蛋白缓慢静脉注射,予以拮抗。通常1mg鱼精蛋白能拮抗100U肝素。如肝素注射后已超30min,鱼精蛋白用量需减半。
9、对肝素过敏者应提高警惕,可先给予本品6-8mg作为测试量,如0.5h后无特殊反应,才可给予全量。
10、临床上通常以小剂量肝素作为预防血栓形成,而大剂量则用作治疗血栓。
11、下列情况慎用:
(1)有过敏性疾病及哮喘病史。
(2)口腔手术容易致出血的操作。
(3)已口服足量的抗凝药者。
(4)月经量过多者。
12、肝素钠乳膏不可长期、大面积使用。用药时,应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粘膜(如口、鼻等)。如果用药部位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止用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