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s
国药准字H61022890
西安康华药业有限公司
1.本品仅供口腔使用。 2.本品不宜长期使用,连用1周后症状未缓解,应停药就医。 3.严重高血压、糖尿并胃与十二指肠溃疡、骨质疏松、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青光眼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儿童慎用。 5.本品在口腔内缓慢溶化后可咽下。 6.运动员慎用。 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