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45021088
桂林南药股份有限公司
1.本品仅供口腔使用。2.本品不宜长期使用,连用1周后症状未缓解,应停药就医。3.严重高血压、糖尿病、胃与十二指肠溃疡、骨质疏松、有精神病史、癫痫病史、青光眼等患者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4.孕妇、哺乳期妇女以及儿童慎用。5.本品在口腔内缓慢溶化后可咽下。6.运动员慎用。7.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8.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9.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10.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11.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