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2g
国药准字H13022362
河北三石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致癌、致突变作用:动物试验或体外测定发现本品具致癌、致突变作用,但人体中尚未证实。
2、使用中发生中枢神经系统不良反应,应及时停药。
3、念珠菌感染者应用本品,其症状会加重,需同时给抗真菌治疗。
4、厌氧菌感染合并肾功能衰竭患者,给药间隔时间应由8小时延长至12小时。
5、肝功能减退者本品代谢减慢,药物及其代谢物易在体内蓄积,应减量使用,并作血药浓度监测。
6、本品可自胃液持续清除,某些放置胃管作吸引减压者,可引起血药浓度下降。血液透析时,本品及代谢物迅速被清除,故应用本品不需减量。
7、本品可干扰丙氨酸氨基转移酶、乳酸脱氢酶、三酰甘油、己糖激酶等的检验结果,使其测定值降至零。
8、用药期间不应饮用含酒精的饮料,因可引起体内乙醛蓄积,干扰酒精的氧化过程,导致双硫仑样反应,患者可出现腹部痉挛、恶心、呕吐、头痛、面部潮红等。
9、治疗阴道滴虫病时,需同时治疗其性伴侣。
10、重复一个疗程前,应做白细胞计数。
11、孕妇及哺乳期妇女用药:本品可透过胎盘,迅速进入胎儿循环。动物试验发现腹腔给药对胎仔具毒性,而口服给药无毒性。本品对胎儿的影响尚无足够和严密的对照观察,因此孕妇禁用。甲硝唑在乳汁中浓度与血中相仿。动物试验显示甲硝唑对幼鼠具致癌作用,因此哺乳期妇女不宜使用。若必须用药,应暂停哺乳,并在疗程结束后24-48小时方可重新哺乳。
12、儿童用药:儿童应慎用并减量使用。
13、老年用药:老年人由于肝功能减退,应用本品时药代动力学有所改变,需监测血药浓度。
14、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试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