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复方
国药准字H410249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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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用本品3~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下列情况应慎用:急性哮喘、膀胱颈梗阻、骨髓抑制、心血管疾并昏迷、闭角型青光眼、肝肾功能不全、高血压、消化道溃疡、前列腺肥大、幽门或十二指肠梗阻、黄疸。
3.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4.孕妇、哺乳期妇女和老年人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