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25mg
国药准字H41024342
海南制药厂有限公司制药二厂
1.本药仅为对症治疗药,如应用7日症状无明显好转,应立即就医。 2.服药期间不得驾驶机、车、船、从事高空作业、机械作业及操作精密仪器。
3.老人、孕妇及哺乳期妇女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4.青光眼及心力衰竭患者慎用。
5.本品无祛痰作用,痰多患者请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6.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7.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8.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9.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0.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