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15g
国药准字H20020021
浙江尖峰药业有限公司
1、电解质紊乱,尤其是低钾血症:与低钾血症有关的情况必须考虑,因为后者可促进致心律失常效应的发生。在给药前应纠正低钾血症。
2、建议定期检查肝功能(转氨酶)以监测任何可能由本品所致的肝功能异常(见【不良反应】)。
3、一般情况下不建议静脉注射,因为存在血液动力学方面的危险(严重低血压,循环衰竭)。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尽量釆用静脉滴注。
4、静脉注射只有在紧急情况下而交替治疗无效时采用,治疗必须在持续心电监测的心监护病房内进行。
5、低血压、严重呼吸衰竭、心肌病或心衰等是静脉注射的禁忌症(可能会加重病情)。
6、剂量一般在5mg/kg体重,任何情况注射时间不得短于3分钟,第一次静脉注射后15分钟内不得重复注射。
7、不得在同一注射器内与其他制剂混和,如需持续治疗,釆用静脉滴注。(参照【剂量和用法】)。
8、使用稀释液只能用5%葡萄糖溶液,禁用生理盐水稀释。
9、糖尿病患者使用,注意血糖变化。
10、孕妇和哺乳期妇女用药:
(1)妊娠:动物研究未提供证据表明本品有致畸作用,可预计对人体无致畸作用。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对人体有致畸作用的药物都曾被证明在严格进行的两种动物研究中有致畸作用。在临床研究中,目前尚未有足够的数据表明在妊娠开始三个月给药胺碘酮有任何潜在的致畸作用。因为胎儿的甲状腺在妊娠的14周开始与碘结合,在此之前给药对胎儿的甲状腺无任何影响,但是在此之后,使用本品产生的碘超负荷将导致胎儿生物学的甚至有临床表现的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腺肿)。所以,本品禁用于第四个月后的妊娠期妇女。
(2)哺乳:胺碘酮及其代谢产物,还有碘,在母乳中的浓度高于在血液中的浓度,因为有导致胎儿甲状腺功能低下的危险,故本品禁用于哺乳母亲
11、儿童用药:无儿童患者用药的相关资料。本品含苯甲醇,禁止用于儿童肌肉注射。
12、老年用药:本品可使老年病人心率明显减慢。应在心电监护下使用。
13、药物过量:目前尚无胺碘酮静脉给药过量的文献资料。
(1)口服胺碘酮过量的文献资料甚少。有心动过缓,室性心律失常,尤其是尖端扭转性室速和肝脏损伤的病例报道。治疗应根据具体症状而定。基于胺碘酮的药代动力学特性,需对病人进行长期监测,尤其是心脏功能监测。
(2)胺碘酮及其代谢物不能被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