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3克(以铋计0.11克)
国药准字H200937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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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品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2.儿童用量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3.服用本品期间不得服用其他铋制剂,且不宜大剂量长期服用。
4.如服用过量或出现严重不良反应,应立即就医。
5.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6.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7.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8.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9.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