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
国药准字H20103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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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服用一段时间(通常为2周)后,如消化道症状没有改变,应停止服用。
2、应注意抗胆碱药有降低本品作用的可能,合用时应有间隔时间。
3、孕妇及哺乳妇女用药:孕妇、哺乳期妇女使用本品时的安全性尚未确定,应避免使用本品。
4、儿童用药:本品尚无儿童用药经验,儿童使用本品的安全性尚未建立。
5、老年用药:老年人用药需注意观察,慎重服用,发现副作用应立刻进行适当的处理,如减量服用(一日7.5mg)等。
6、药物过量:未进行该项实验且无可靠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