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0.001
国药准字H20090212
华润三九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1.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婴幼儿、儿童及皮肤萎缩的老年人,对本品更敏感,过使用时应谨慎。
4.服药7日后,症状未缓解,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5.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6.用药部位如有灼热感、红肿等情况应立即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7.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