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格:10g:10mg
国药准字H20074173
湖北恒安芙林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1.不得用于皮肤破溃处。
2.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3.婴幼儿、儿童和皮肤萎缩的老年人,对本品更敏感,故使用时应谨慎。
4.用药7日后症状未缓解,应咨询医师或药师。
5.避免接触眼睛和其他黏膜(如口、鼻等)。
6.用药部位如有烧灼感、红肿等情况应停药,并将局部药物洗净,必要时向医师咨询。
7.如并发细菌或真菌感染,请咨询医师处理。
8.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9.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0.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1.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2.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